罵人,法院認定公然侮辱罪


「拐個彎」罵人畜牲 公然侮辱判罰金8000元

1

張男辯稱不承認有罵「畜牲」,但他承認和告訴人吵架後,有對太太說「不要再跟畜牲講話」,等於間接承認這句話是在罵告訴人,如果法律認為他有錯,他就是有錯等語。

在偵查中,檢察官問張男,你有無和「阿松」爭吵後,對你太太說:『不要再跟

畜牲講話』?張男答有。

檢方再問,你辱罵告訴人的地點是否在公開場所?

張男答是,是我家前面的大馬路。但不承認犯罪,仍強調是對著自己太太在講話,又不是對著「阿松」在講話。

法官解釋說,「畜牲」、「不要再跟畜牲講話」,依照一般社會通念,具有輕蔑、嘲諷、貶抑他人人格,是負面評價的言詞,足使他人感受到難堪或不快,屬侮辱言詞被告在大馬路上罵,不論被告是當面對著告訴人罵,或是「拐個彎」以對其太太講等言詞方式,均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

2
法官認為,吳婦此時口出「像畜生一樣」只是針對李男,並沒有要其他人聽到的意思,所以很難認為這句話就造成李男人格或名譽受損,因此沒有侮辱行為,所以撤銷原判改判無罪,但可再上訴


3.

李男又上訴台南高分院,南高院法官認為,吳婦在審理時坦承罵李男是犯罪行為,儘管她的兒子一再替母親辯護否認犯行,但法官還是依公然侮辱罪,判處吳婦3千元罰金,可易服勞役3天,但念她沒前科且年事已高,所以諭令緩刑2年,全案可上訴。

4.

台北101商場行銷部行銷總監李亞屏去年與廠商開會時,因為合約問題,竟然脫口:「你神經病、報價太貴。」廠商聽到「神經病」,認為名譽受辱怒提告。台北地檢署今依公然侮辱罪將李女起訴。


然而就在會議結束後,出席這場會議的台北101商場行銷部行銷總監李亞屏,突然對陳女說出「你神經病,報價太貴」,陳女認為只是來開個會,表達公司立場,卻無緣無故遭人羞辱「神經病」,憤而對李女提出告訴。

開庭時李女表示,她沒有故意辱罵陳女「神經病」,她也不記得有說過這句話,即便有說,也可能是口頭禪,絕無罵人的惡意。

為了釐清李女到底有沒有說出「神經病」,檢察官傳了當天在場開會的人員,101商場包括朱姓執行長及參與會議者都證稱時間久遠,已記不太清楚,但有人證稱李女不會把「神經病」當口頭禪,沒聽她說過。不過另一方面,醬子科技參與會議者,除了告訴人外,也有人清楚聽到李女有罵「神經病」。

檢察官認為李女在會議中罵陳女「神經病」,已貶損陳女名譽,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將李女提起公訴。(呂志明/台北報導)

罵狗
回罵 那您是畜生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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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然侮辱罪的成立,只要是構成對他人名譽、人格損害的謾罵,造成他人人格名譽下降,就會有可能構成!

以下法院公然侮辱罪成立的十種情況,切勿以身試法。

1. 罵髒話
如三字經這個很明顯就是不行的,本身就是一種貶損他人詞彙。

2. 明顯對他人有貶損的詞彙
你可能會想說,如果我不罵髒話,講一些沒有帶髒字但是也是可以罵人的話那會成立嗎?當然會,實務中也有相關的案例,例如罵「不要臉」、「你這畜生」、「嘴很賤」、「瘋女人」等,法院都認定這些話都是足以貶損對方的人格尊嚴以及社會評價的。

3. 網路上的辱罵
千萬別以為網路是虛擬世界沒人知道你是誰,想愛怎麼罵就怎麼罵就算不是在現實世界中罵人,在網路上以暱稱來辱罵他人也是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的,因為網路也是屬於公眾能看到的場所,你在網路罵人也是會貶損到他人的尊嚴、名譽以及社會評價的。

4. 用台語辱罵
如果把罵人的話用台語罵出來就不會有問題了嗎?不!這一樣是不行的,用台語罵對方「你有病」、「下西下景」,而法官認為仍然有貶損人的意思,像「下西下景」,就是台語中罵人丟臉的用詞,罵人是不分語言的,只要有損害到他人的名譽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。

5. 不成立誹謗但成立公然侮辱
罵別人「破壞別人家庭」、「討客兄」、「又老又醜」等的,又老又醜這個絕對有罵人的意思沒有爭議,不過像是破壞別人家庭跟討客兄這兩個詞彙因為被告沒有指名道姓,只是抽象性的謾罵,不成立誹謗,但法院仍然認為成立公然侮辱。

6. 一般通念認為粗俗不堪
如果在社會觀念中是屬於粗俗的字詞也是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的,像有一個案例就是被告因為發生口角就罵對方「瘋到脫衣脫褲」,這樣的詞彙可能跟一些罵人的話比起來還好,但是法官認為一般社會觀念中屬於粗俗、不堪的詞彙,也是會對挨罵的人造成名譽、人格的損害。

7. 影射暗諷
法官認為有影射、暗諷,就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尊嚴、名譽等。例如,因為跟對方有衝突,就用台語影射對方「沒養狗卻會有狗顧著著」或是跟對方發生口角就說「狗的叫聲就是吠嘛」。

8. 沒有對著人罵也成立
一對夫婦因為不滿樓下鄰居上來勸阻小孩吵鬧,就在樓梯間大聲說「什麼東西!希望外面的豬一路平安!」「豬很多!外面有豬圈!」「嚇死我了!好恐怖!一個大胖子在我們門口!嚇死了快點過來!」,這些話雖然沒有直接對著鄰居罵,但法官認為這些詞語辱罵該鄰居。

9. 個案的侮辱判斷
罵人「肥牛」、「肥得像牛」,法官認為,牛在一般人的認定裡雖然沒有貶意,但是肥這個字在現代社會的審美觀中,容易讓人聯想為相貌不佳,且有影響健康之疑慮,屬於對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負面用語,所以仍判定有構成公然侮辱罪。

10. 吐口水
這個案例就真的比較特別了,一般都會想說公然侮辱都是罵人才會成立,其實吐口水的動作也是有對他人造成人格尊嚴、名譽上的損害。

上述公然侮辱罪成立的十種情況,切勿以身試法,要管好自己的言語,當心別觸法了!

來源: 黃靖芸律師提供


提告可以區分成民事與刑事

刑事上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討論如下:

在公開場合罵人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:


公開場合罵人應符合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定「公然」的要件。解釋上多數人人數多寡並無定論,所以如果在公開的場合中有多數人就會符合了。

 

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:

對方的言論以非「事實」的不雅言語對你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侮辱,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。

 

民事上,在網路上罵人,可能會有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的責任:

民法第184條: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民法第195條: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
案件中,對方對你用「畜生」公開侮辱言語,依一般社會通念,此等字句已屬毀貶、否定他人之語詞,並侵害你的情感,係足使人難堪之負面陳述及評價,則對方之言論應該對你構成侵權行為,要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


法官認為,邱男僅因對王瑞德心有不滿,就在不特定多數人可以看到的網路上用文字辱罵對方,造成王精神上傷害,行為實屬不該,且邱犯後否認犯行,王也不願調解,雙方至今無和解,審酌依公然侮辱罪,判處罰金4千元,如易服勞役,以1千元折算1日。

 

法官指出,「畜生」一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是對他人人格泛稱的貶損辱詞,足以令人感到難堪、不快,已足產生對王瑞德的人格貶抑感,並使王感到難堪與屈辱,而影響王的名譽及社會地位評價。本案事證明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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