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作內容和當初說好的不同該怎辦?(勞基法)
試用期(Probation Period)是 雇主與職場人雙方 ,評斷彼此是否合適的一段好時間。但在試用期中,發現與當初所談工作不符的情況,在職涯中我們都可能會遇到。 而產生期待實際與落差的原因,往往有許多當時情境人事時的變因,可能是: 當初面談你的直屬主管離開公司,導致你入職後的直屬主管換了,因為管理者的不同,而產生工作分派上的差異 用人單位與招募單位的溝通不順暢,導致職缺說明(JD)撰寫時偏離軌道,加上在面試中的釐清不足而產生落差 恰逢公司結構的改變,公司高層對於經營方式的想法改變,導致入職後遭逢部門重組、人事變動 當我們在情緒上時,有時,不容易客觀地去還原落差的原因,但我們也必須知道——想要突破這樣狀態,採取 主動性 是必要的。 無論您正在考慮久待、直接離開、再度求職的選項,在這篇文章中,我將針對三種伴隨常出現的疑問,分別給予讀友可能採取的行動建議。 下定決心要離職,但是思考著:要不要把這個經歷放在履歷上呢? 如果是1-2個月過短的經歷,許多人會選擇不放在履歷上。但同時要思考的是:如果屆時成功錄取,在入職前的行政手續需要下,上一份工作的經歷可能仍會被發現。 ► 建議行動 ——面試中,適時澄清與簡單回應 主動說明短經歷,與被動發現短經歷 ,會有不太相同的觀感。如果是錄取後才發現,可能會造成雇主對於自身誠信上的疑慮,尤其資歷查核(Reference Check)較為嚴謹的公司,甚至會因為這樣的狀況,進而取消錄用資格。 因此,我還是會建議職場人,如果在與潛在雇主面試中,發現對方 有試圖想求證的意圖 ,不妨簡單的表明: 「當時我曾短暫加入ABC公司, 但因為所談與實際工作有所落差,我很快就決定離開。」 我的實際觀察是,當職場人在面對這題的顯現態度是落落大方,其實反倒不會被繼續追問。甚至有的職場人,會將話題扣回潛在雇主的身上,例如補充到: 「因為這樣的經驗,所以我更肯定的是___________(工作、職涯想做的事),更在乎的是___________(期待工作內容、條件)。」 將上一次的經驗,視為對於求職確認的學習,若處理得宜也不失為一個好的做法。 若是在試用期內轉任至競爭公司就職的話,別忘了再次閱讀當初的僱用合約,確認是否包含競業條款的相關選項 出於正當理由,在試用期內發現不對,快刀斬亂麻地選擇離開,大部分是可以被理解的。但如果是常常遇到這『實際到職與所談不符』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