賣房子有「一生一屋」或「一生一次」的土地增值稅優惠,分別是什麼?

 

「一生一屋」或「一生一次」分不清?

賣房子,原因有很多,可能是換屋,也可能是理財規劃。但是房子賣出時,要繳的「土地增值稅」,是許多人心中的痛!

土地增值稅的稅率,如以「非自用住宅」的一般用地來算,稅率是20~40%。近十幾年來,地價漲得太兇,台灣北部一戶老公寓的土地持份,土地增值稅可能就高達數十萬元。

自用住宅用地,有2種方式可以節稅。那就是「一生一次」和「一生一屋」這兩種模式,稅率立刻降到10%

這兩種方式,都是根據「土地稅法第34條」第1~5項的規定。

問題是,這兩種節稅模式,有什麼差別?該怎麼選擇最有利?

每個人「一生一次」的土地增值稅優惠

先說重點:這兩種方式,都可以用。但你必須先用「一生一次」。

所謂的「一生一次」,可以解釋成:您這一生,保障適用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。

「一生一次」的土地增值稅優惠,只要是在賣屋簽約之前,就算事前一天也可以,把自己、配偶,或直系親屬的戶籍,遷進要賣房屋,並且這間房子沒有出租或是作為營業使用,就可以適用優惠的稅率。

當然,這樣的優惠,每個人的一生,只能用一次。

人的一生中,際遇變化無限,很可能需要再次賣房子。那麼,第二次要賣出自用住宅,豈不是就要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?

夫妻的「一生一次」可善加利用

如已婚,那麼,您還可以利用「夫妻之間贈與」的方式,把不動產贈與另一半,如果夫妻持有這一筆土地的時間超過兩年,那麼下次再賣出房屋及土地的時候,還是可以用另一半的名義,使用「一生一次」的土地增值稅優惠。因為夫妻之間的贈與是免稅的,所以也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。

那麼,如果兩次的「一生一次」都用過了,以後還是需要賣房子,怎麼辦?

如果只有一間房,可以多次利用「一生一屋」

如果您的名下,只有自己住的這麼一間房子,就可以繼續適用「一生一屋」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。

所謂的「一生一屋」優惠稅率,立法的用意,就是因為考量到許多人的買屋賣屋,其實都不是因為要炒房或是投資,而是單純的自住。

因此,一個人的一生當中,如果自己、配偶,或是未成年子女的名下,只有這一戶自用住宅,再也沒有其他的房屋,那麼,他在換屋買賣時,還是可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。

一個人要換屋,也不應該過於頻繁。所以「土地稅法第34條」就規定了,要適用「一生一屋」優惠稅率,除了自己、配偶,或是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要登記在這間房屋,持有的時間還必須「連續滿6年」。

不僅如此,「一生一屋」的條款,也規定這間房屋在簽約買賣之前的5年,都不能有任何出租或是作為營業之用的情況。

要注意的是,如果是使用「一生一次」的優惠稅率,其實是可以「多戶房屋同時使用」的。只要「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範圍內」,再加上「同一天簽訂買賣契約」,就可以適用「一生一次」。


自提6%薪資可享「遞延稅負」效果



退職所得再享退休金 定額免稅額

若一個人的所得稅率為12%,等於自提部分的薪資在當年度免扣12%,等到退休時,這部分的薪資才需課稅。而且,退休後所得不若在職時多,適用的所得級距較小,如果是最小的5%,那等於少繳7%。

退職所得還可享有「定額免稅」。依照財政部106年度公告,分期請領退休年金者,全年免稅扣除額為78萬1000元,超過才要繳稅。

「退休金免稅額這麼高,等於是『雙頭省稅』:自提的部分,在職所得與退休金都幾乎課不到稅!」

全年度78萬1000元,等於一個月的退休金大約6.5萬元,很少有人能領這麼多。

就算退休金領超過免稅額,也不見得課得到稅,因為「退休金所得」除了扣掉退休金免稅額,還得再減掉一般免稅額與扣除額,才是繳稅稅基:「綜合所得淨額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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