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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房子有「一生一屋」或「一生一次」的土地增值稅優惠,分別是什麼?

  「一生一屋」或「一生一次」分不清? 賣房子 ,原因有很多,可能是換屋,也可能是理財規劃。但是 房子賣出時,要繳的「土地增值稅」 ,是許多人心中的痛! 土地增值稅的稅率,如 以「非自用住宅」的一般用地來算,稅率是20~40% 。近十幾年來,地價漲得太兇,台灣北部一戶老公寓的土地持份,土地增值稅可能就高達數十萬元。 如 自用住宅用地,有2種方式可以節稅。那就是「一生一次」和「一生一屋」這兩種模式,稅率立刻 降到10% 。 這兩種方式,都是根據「 土地稅法 第34條」第1~5項的規定。 問題是,這兩種節稅模式,有什麼差別?該怎麼選擇最有利? 每個人「一生一次」的土地增值稅優惠 先說重點:這兩種方式,都可以用。 但你必須先用「一生一次」。 所謂的「一生一次」,可以解釋成:您這一生,保障適用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。 「一生一次」的土地增值稅優惠,只要是在賣屋簽約之前,就算事前一天也可以,把自己、配偶,或直系親屬的戶籍,遷進要賣房屋,並且這間房子沒有出租或是作為營業使用,就可以適用優惠的稅率。 當然, 這樣的優惠,每個人的一生,只能用一次。 人的一生中,際遇變化無限,很可能需要再次賣房子。那麼,第二次要賣出自用住宅,豈不是就要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? 夫妻的「一生一次」可善加利用 如已婚,那麼,您還可以利用「夫妻之間贈與」的方式,把不動產贈與另一半,如果夫妻持有這一筆土地的時間超過兩年,那麼下次再賣出房屋及土地的時候,還是可以用另一半的名義,使用「一生一次」的土地增值稅優惠。因為夫妻之間的贈與是免稅的,所以也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。 那麼,如果兩次的「一生一次」都用過了,以後還是需要賣房子,怎麼辦? 如果只有一間房,可以多次利用「一生一屋」 如果您的名下,只有自己住的這麼一間房子,就可以繼續適用「一生一屋」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。 所謂的「一生一屋」優惠稅率,立法的用意,就是因為考量到許多人的買屋賣屋,其實都不是因為要炒房或是投資,而是單純的自住。 因此,一個人的一生當中,如果自己、配偶,或是未成年子女的名下,只有這一戶自用住宅,再也沒有其他的房屋,那麼,他在換屋買賣時,還是可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。 一個人要換屋,也不應該過於頻繁。所以「土地稅法第34條」就規定了,要適用「一生一屋」優惠稅率,除了自己、配偶,或是未成年子女的戶籍要登記在這間房屋, 持有的時間還必須「連續滿6年」。